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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凶器抢劫珠宝店案件终结案 判刑12年罚款1万
2017-11-02 09:34:46      来源:珠宝王国 8202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闹市持凶器抢劫珠宝店案件,被告人杨某因贷款买车不堪重负,遂起意瞄上珠宝店,抢劫18根黄金项链后被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开始在宁乡县玉潭街道八一路受害珠宝店周围进行踩点。3月10日,杨某购置了作案工具柴刀、铁锤等,并盗窃一辆两轮男士摩托车用于实施抢劫。3月12日7时左右,杨某盗得蓝色雨衣一件、红色头盔一顶,并通过盗得物件对自身进行伪装。8时40分左右,杨某携带购置的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好点的珠宝店内,以柴刀、铁锤对店内员工进行威胁,并用铁锤砸破柜台玻璃抢走柜台内黄金项链18根,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作案成功后,杨某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于闹市持凶器胁迫他人,劫取他人巨大数额的财物,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影响恶劣,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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